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以上海为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国家、本市规定的退休年龄;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年满55周岁、直接从事生产服务工作年满50周岁(不包括事业单位在编的干部身份的女职工)。
(2)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3)缴费年限(含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累计满15年。
现以江苏为例: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金
(二)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
(三)外地转入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自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当由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按规定一次性补缴(补缴金额=退休时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不足缴费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终止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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