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圈转发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3-08-17 09:56:05 35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新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在朋友圈中转发广告,若发布的广告内容虚假,对消费者造成欺骗和误导,违反了新广告法的规定,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转发广告的人可能会成为消费者的索赔对象,消费者可以要求转发广告的人先行赔偿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电影院拍照发朋友圈违法吗

在电影院拍照发朋友圈属于违法,相关规定如下:

1、对正在放映中的电影录音录像,侵犯了电影权利人的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可能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拍照分享是一种司空见惯的事情,但如果拍照的对象是电影院上映的电影,那这种屏摄便属于盗摄行为。这些内容包括电影正片、电影彩蛋、电影照片等。看贺岁档电影拍照发个朋友圈,侵犯了权利人知识产权的,就会构成违法,要承担相应责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具有违法性,这个要件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必不可少的;

(2)损害结果,在知识产权侵权构成中,损害事实(结果)已经不再是必需的构成要件;

(3)因果关系,由于有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不要求有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认定对确定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有意义;

(4)行为人主观有过错,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并不是以主观过错为必备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

(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

(五)未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电影档案的。

电影院有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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