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圈发哪些广告属于违法?
时间:2023-04-24 10:03:28 2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在朋友圈转发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新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在朋友圈中转发广告,若发布的广告内容虚假,对消费者造成欺骗和误导,违反了新广告法的规定,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转发广告的人可能会成为消费者的索赔对象,消费者可以要求转发广告的人先行赔偿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朋友圈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

在新广告法第二条中,对于广告发布者的范围,由之前旧广告法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范围,已经扩展延伸到了自然人。也就是说,新广告法规定,自然人也属于广告的发布者。

但如何界定朋友圈发出的信息属于广告?按照新旧广告法中的规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就是一种广告的行为。如果转发者并未收取红包或其他费用,帮助他人发布广告信息,又是否属于广告呢?新广告法已经删除了旧广告法中关于涉及费用前提,因此,自然人无论是否收取了费用,都不影响其所发布信息,是属于广告的性质。

如果市民主体身份属于广告发布者,也的确发布了广告,其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按照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如果发布广告者无法提供广告源基本信息,那因其广告购买产品遭遇损失的朋友可以先向广告发布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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