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后,装修残值损失由谁承担
时间:2023-05-07 10:05:42 4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租赁合同终止的法律原因是什么?法律对租赁合同的终止原因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双方当事人的终止、承租人的终止和出租人的终止。详情如下:

1。无限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可随时终止合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不符合本协议规定,导致租赁物丢失。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出租人可终止合同。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未能在期限内付款,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恢复原状的,出租人有权要求终止租赁合同。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有违法行为,损害公共利益,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赁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或者交付租赁物,致使租赁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承租人可以终止合同,除非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存在缺陷。房屋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或者房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致使房屋无法使用的,承租人有权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合同终止时装修残值损失由谁承担,承租人同意在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装修。合同终止时,双方对所附装修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分别处理下列情况: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应当在使用价值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就装修的处理达成一致,则本合同应根据上述法律终止,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方应承担装修剩余价值的损失。无法证明违约方要求守约方赔偿装修残值损失。如果租赁房屋同意使用承租人的装修,则租赁房屋应在使用价值范围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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