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稳定出租汽车市场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3-04-23 15:13:56 3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市交警支队《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稳定出租汽车市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稳定出租汽车市场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建城[2006]11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江西省城市出租汽车运价管理政策性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22号)和《关于印发江西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6]61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规范行业管理和稳定出租汽车市场的实施意见:

一、强化责任,切实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切实解决当前出租汽车行业面临的困境和存在的问题,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稳定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重要责任。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采取综合措施,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化解油价上涨的影响。要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及时了解出租汽车司机思想动态,积极做好正面宣传教育和疏导处置工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并公开出租汽车司机举报投诉电话,畅通司机合理诉求渠道。

规范行业管理。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赣建城[2006]26号和萍乡市人民政府25号令要求,统一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运营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手段对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发换与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有关的证件。各有关部门不得采取行政手段,强行推动出租汽车企业兼并重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市场投放新的出租汽车运力和进行经营权拍卖。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要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和经营权转让、抵押、权属关系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今后确需投放新的运力,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要求,在做好出租汽车经营权清理整顿工作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

二、清理整顿对出租汽车的各类收费,调整出租汽车运价

(一)取消、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收费标准:

1、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向出租汽车收取已经取消的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机动车辆排污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客运附加费等费用。取消向出租汽车司机收取的个体工商管理费。

2、采取适当延长在营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的办法,降低出租汽车有偿使用费。出租汽车经营权为8年期限的,延续为9年期限,最后一年免收出租汽车有偿使用费;出租汽车经营权为5年期限的,延续为5年零6个月期限,后6个月免收出租汽车有偿使用费;允许已竞买5年经营权的,按规定有偿增至8年经营权,并延续为9年期限,最后一年免收出租汽车有偿使用费。以上免收的出租汽车有偿使用费让利给竞买后取得《萍乡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的企业或个人。

3、降低出租汽车安全技术检测收费标准。在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费字[2000]12号)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即收费标准为每次63元。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进行检测,即:营运载客汽车5年内每年检验一次,超过5年的6个月检验一次,年度内复检不得收费。除市交警部门可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并收取检测费外,其它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行政手段对出租汽车进行尾气、噪声及其它各种强制性的安全检测并收取费用。

4、质检部门对出租车计价器检定每年一次,收费标准在省规定的基础上降低10%,即每次检定收费90元。

5、交通稽征部门收取的出租汽车养路费在现行省定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

(二)适当调整出租汽车运价

1、调整运价结构。出租汽车免费等候时间从10分钟降为5分钟。

2、调整运价水平。根据国家发改委的公告,目前我国的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原油价格仍呈倒挂态势,预计成品油价格仍将上调。市发改委要适时组织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听证会,制定出租汽车运价与油价的联动机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

3、倡导优质优价。对车龄较长的出租汽车适当降低起步价或公里价。

三、依法规范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与车主的经济关系,切实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

1、降低出租汽车企业管理费。出租汽车车主上交出租车经营公司管理费每月最高不超过200元。

2、对采取全包型、买断型的出租汽车经营公司收取车主的各项费用进行限制。严禁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其他方式,向车主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3、取消一切针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出租汽车在行驶路线和运营等方面的限制,不得在车辆更新时强行提高出租汽车排量标准。

4、对出租汽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注意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纠正。在处罚时不得附加收取公告费、登报费、拖车费、学习资料费、培训费等费用。

5、要科学制定涉及出租汽车的限时、禁行、禁停、禁止上下客等交通组织措施。在车站、饭店、宾馆、商场、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有停车条件的应设置出租汽车临时停车点,不得限制出租汽车停靠,也不得向出租汽车收取任何形式驻点营运费、管理费等。

6、严禁强制出租汽车司机缴纳各类学(协)会会员费、资格培训费、资料费、保险费、报纸杂志费以及强制购买防盗网、各类机油、行驶里程纪录仪、GPS设备、坐垫椅套等行为。针对计价器垄断经营的状况,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计价器销售商,应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事前申报价格。

7、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物价、工商等部门进行查处。

四、开展打击非法运营专项整治行动

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是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要由公安牵头,建设(城管)、交通、运管、稽征、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适时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运营的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彻底清理非法运营的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无经营权证从事非法运营的社会车辆;二是依法查处和取缔有组织的“黑车”运营团伙;三是严肃处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黑车”保护伞的公务人员;四是充实打击“黑车”的执法队伍、建立工作长效机制。对非法营运行为,要依照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请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函》(国发函[2005]432号)、《无照经营查处取谛办法》(国务院370号令)、《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63号令)等规定处理。

市发改委、市交警支队

二00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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