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无涉及借贷关系的书面凭证,仅有银行或第三方平台的转账记录,仍可借助此种形式的电子数椐作为诉讼的有效证据。
这主要是因为转账记录如实反映了货币流动的全过程,进而通过间接途径得以体现相应的贷款行为的确实发生。
如果诉讼参与人面临难以独立搜集证据的困境,法官有权依照职权调取与该案有关的全部证据,并且认真、全面地对其进行符合实体法精神的审慎核查与考核。
由此可见,虽然转账记录在证明借款关系中的重要性不可忽视,但还需将之与其它证据以及案件实际情况相互印证,以此来界定双方是否就某一项具体借款关系达成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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