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费
二、南通拆迁安置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办理条件
(一)职工及所在单位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信用良好,同意公积金中心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查询;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一定余额;
(五)未发生或已全部还清公积金贷款;
(六)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具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且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时间符合相关规定。其中:购买期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间为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购买二手房的为产权证发放之日起半年内;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商品房为取得房屋产权证3年以内,二手房为取得房屋产权证1年以内,取得房产证时间,以房产管理部门发证的日期为准。(八)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南通拆迁安置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全文49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