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代位权诉讼成立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时间:2023-07-06 17:15:57 4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权代位权诉讼成立条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代位求偿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案件索赔申请书

2、责任对方的有效身份证明;

3、责任对方的保险单;

4、损失确认书。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同一笔债权代位权诉讼可否保全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进行财产保全。但同一个财产,只能保全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三条保全方式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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