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时间:2023-03-20 20:22:41 3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人与相对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

一、合同保全方式有什么

合同保全方式:

1、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方债权的权利。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的,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消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对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

2、撤销权是债权人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债权行为的权利。人民法院一旦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罚将无效。债务人处罚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双方返还,即受益人应当返还从债务人获得的财产。因此,撤销权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对撤销权的结果没有优先受偿权。

二、代位权的行使的先决条件有什么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代位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

代位权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行使: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

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5、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6、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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