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先申请原则与申请日
时间:2023-06-21 22:13:21 1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先申请原则是指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时,先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才有可能获得商标注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时,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则不存在先申请人,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在先使用者就有可能获得商标注册。如果各申请人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一、商标注册的审查的规定是什么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在中国,指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依法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注册的活动。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包括:

(1)

形式审查,指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具备形式条件的审查。即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注册商标的资格,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提交的商标图样数量、规格是否符合标准,是否缴纳了申请费用,委托的文件是否齐全等。形式审查通过,商标局即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

(2)

实质审查,指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实质条件的审查。包括商标构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是属于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侵犯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等。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或修正。商标局认为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作出初步审定的决定,并予以公告。公告后还有3个月的异议期。异议期满,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如经审查商标局认为其申请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驳回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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