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原则是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重要原则。具体内容如下:在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自首次申请之日起享受6个月的优先权,就是在6个月的优先期内,如果申请人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后续申请的日期可视为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优先权的作用是保护首次申请人,使其在向其他成员国申请同一注册时,不会因两次申请日期的差异而被第三方利用。
商标注册申请原则
商标注册申请原则如下:
1.先申请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同一或者类似商标注册的,应当初步批准并公告先前申请的商标;
同日申请的,初步审批并公告使用在先商标,驳回他人申请,不予公告;
2.自愿注册原则。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
3.使用在先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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