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崇左市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条件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崇左市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关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薄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三、崇左市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申请人身份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委托书
6、不动产权属证书
7、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土地他项权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2)银行还款证明或银行同意解押证明,原件1份;(由抵押权人出具)
(3)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或《执行裁定书》或《民事判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4)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由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能证实抵押权已注销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1份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崇左市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法律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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