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冷静期内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处理方式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可以撤销申请。期间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相当于双方未达成共识,则双方通过到法院去诉讼离婚,或选择两人继续一起生活。
30天冷静期是从当事人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受理以后从申请开始计算。如果赶上节假日,则从节假日结束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算起。
“但是在相关要件方面没有本质的变化,主要是为那些草率离婚、冲动离婚的人增加一个门槛——是不是考虑清楚感情确已破裂,是不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二)冷静期结束后离婚的即时办理
即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当事人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但值得注意的是,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被家暴、胁迫结婚等情况的处理
离婚冷静期给在婚姻期间遭受暴力冷暴力等情况的一方,带来了增加受困的可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因此,冷静期的规定不存在不利于保护遭受家暴当事人的问题。
同时,针对胁迫婚姻的撤销等问题,离婚申请由办证机关和人民法院都能提起申请的,改为当事人只能去人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的“单规制”。主要是考虑婚姻登记机关在以往的婚姻登记实践当中对胁迫离婚的情形,既不具备辨别、认定、识别的能力,也不具备这样的手段,人民法院恰恰能够弥补婚姻登记这方面的不足。
(四)协议不成可诉讼离婚的情况
一审提起离婚诉讼的,按照民法典规定需经人民法院调解;如果出现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审未能判定离婚的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此外,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离婚率也在不断的上升,因此我们在平时的生活中就应当注意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必要的时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