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和劳动教养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4-01-30 23:07:34 7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拘役和劳动教养有什么区别?

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拘役属于刑罚,是行为人触犯《刑法》但罪行较轻时给予的刑事处罚。拘役“拘法”:公安机关监督就近执行,住看守所,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期限是1-6个月。过去的“劳动教养”制度,现在已经被取消。劳动教养不是刑罚,只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现在我国不存在劳动教养。

《刑法》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拘役和管制的区别有哪些?

1、期限不同。

管制规定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3年;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1年。

2、是否关押不同。

管制不需要关押;拘役需要关押;

3、参加劳动的待遇不同。

判处管制的犯罪人员参与劳动实行同工同酬;判处拘役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

三、拘役宣告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四、拘役犯在缓刑期间需遵守哪些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五、拘役犯在缓刑期间再犯罪处理流程有哪些?

1、侦查立案。

侦查机关接受报案人或控告人的举报,或侦查机关自行发现犯罪线索,予以立案侦查。

2、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公诉,提交起诉意见书,并附全案证据。

3、提起公诉。

检察院经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案件进行审查,对认为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证据不充分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4、法庭审判。

人民法院受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组织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综合全案证据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5、执行。

对有罪的刑事判决,在判决生效后交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有监狱、看守所、社区、司法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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