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户主有权利踢出户口吗?
时间:2023-04-19 10:33:35 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户口本登记的户主,有权利把这一户的人的户籍迁移走。《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户主,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所需材料:

①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②死亡证明。

③法院死亡或失踪判决。

受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2)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所需材料:

①户内成员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②原户主迁出凭证。

受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3)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所需材料:

①现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②《房产证》或有效凭证。

受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4)其他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所需材料:

①原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②其它相关材料。

受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或镇(街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

同一本户口簿,户主户口移出,剩下的人是否可以当户主,区别对待。如果剩下的人是成年人,可以当户主。

以山西省为例。《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担任户主。

户主负责申报与本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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