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成功办理了一个全新的户口本副本,但其中的各项内容并没有进行任何变更,那么旧版的户口本仍然可以根据常理继续使用。
然而,当涉及到户口本的补发时,由于其基本信息与原版完全一致,同样也不会被视为无效。
然而,请留意,如系户口本因损坏等因素需要及时补领新版本,那么已失效的旧版户口本能不得再次投入使用。
当处理这一问题时,倘若您找到了原有的旧版户口本,应当妥善加以保存,或将之交至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以便相关部门在旧版户口本的首页醒目位置加盖“作废”的专门印章,从而避免可能因此引发的诸多生活不便及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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