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定被羁押的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地
起诉被羁押的人,管辖权这样确定:
1.如果被告被羁押的,一般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事诉讼管辖主要有哪几种
1.级别管辖
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种类:
(1)一般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3个合同纠纷,3个侵权,3个海事纠纷,一个票据纠纷)
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3)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3.协议管辖
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
(1)国内协议管辖;
(2)涉外协议管辖。
三、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在什么时候提出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在答辩期提出,《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可见,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具体地讲应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15日内不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表示接受法院管辖的,就认为是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就无权再提出这种请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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