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程序有哪些
1、张贴征地公告。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准文件并下发给征收土地的市、县级政府之后,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地公告,公告应当张贴在被征地所在村。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2、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即以村为单位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可10日内向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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