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二、办理材料
盖章
领证时交回原件,盖章。
原件备查,盖章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交营业执照。。
原件备查,盖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提交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
原件备查,盖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提交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
原件备查,盖章。
原件备查,盖章。
盖章。
原件备查,盖章。
原件备查,盖章。
原件备查,盖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电白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变更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变更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水东大道中1号电白区行政服务中心五楼34、35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电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3年)
全文条款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八条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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