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在解除婚姻关系是原则上进行平分。当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是一般将房屋直接判归一方,由得到房屋的一方支付对方离婚时房屋价值对应价值的一半,假如有银行贷款存在,一方应当承担的在一方应该得到的金钱中直接扣除,全部的贷款由得到房屋的一方承担。
离婚后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
(5)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
7、军人部分复员费、转业费
8、礼金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9、约定不明或无法查实的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的,视为夫妻共同所有;难以查实确定财产所有权性质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举证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注:《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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