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房产拍卖的程序
时间:2023-04-12 08:41:58 1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实现债权的合法权益。强制拍卖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阶段:

(一)评估价格;

(二)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

(三)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

(四)确定拍卖保留价;

(五)举行拍卖会;

(六)确认拍卖结案。

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进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债权。

法律咨询:

网友:法院评估房产,评估费怎么收?

律师: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第24条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最终负担。

评估费的收费标准是:

1、100万以下是千分之5。

2、100万以上100万以上部分按千分之三走(例如150万的房子评估费=100万乘0.5%+50万乘0.3%)

一、船舶留置权如何实现

《海商法》没有规定船舶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按照一般民事法律的规定,留置权的实现方式不外乎协议折价、变卖、拍卖这三种。“协议折价”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商定由债权人取得留置物的所有权,以实现留置权,这种方式在性质上属于代物清偿;“变卖”指用非拍卖的方式将留置物出售给第三人,使留置权变现,以清偿债权;“拍卖”根据性质可以分为当事人自行协议的一般拍卖和留置权人向法院申请的强制拍卖。基于船舶是一种特殊动产的属性,

法院强制拍卖是留置权人实现其船舶留置权的最佳方式。

1、协议折价和变卖对船舶的公开性不够,船舶的实际价值与协议价值可能存在巨大偏差,船价的过高或过低均会损害当事人一方的利益,同时也存在因显失公平使折价或变卖行为被撤销,致使相关债的关系陷入不稳定状态。

2、留置权人留置船舶通常是为了担保其债权的实现,并不是为了通过折价的方式成为船舶所有人,因为经营和管理船舶并非易事。而变卖这种方式容易发生留置权人与买方串通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这种情形,显然不是船舶留置权实现的最佳方式。

3、无论是协议折价、变卖还是一般拍卖,都无法消灭船舶优先权,从而损害船舶留置权人或买受人的利益。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无形的、秘密的、不可任意消除和剥夺的权利和负担。不论船舶所有权或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更,由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都随船舶的转移而转移,因船舶的存在而存在。

二、拍卖获得的车牌可以过户吗

车辆可以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车牌不允许过户。在过户车辆时候,车管所会注销车牌和行驶证,收回车牌。

拍卖成交,法院收齐拍卖成交款后约二个月左右,会开出两份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由拍卖公司交给你,一份法院直接交当地车管所。持上面两份资料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身份证原件,本人到车管所按当地司法拍卖车辆过户手续办理即可。

具体而言司法拍卖包括法院司法拍卖强制拍卖,和法院委托清算管理人再进行程序上的破产企业拍卖两种。法院强制拍卖指的是法院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并将债务人的财产通过拍卖变现后将价款交付债权人。而破产企业拍卖是企业资不抵债或其他经营方式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企业撤销、倒闭的,由法院制定清算管理人成立专门的破产企业清算组织来委托有资质的拍卖企业或其他机构拍卖该标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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