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使被批捕,仍有可能取保候审。
如果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即使被批捕,仍有可能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 疑 问 】 取 保 候 审 的 条 件 是 什 么 ?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其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因此,当事人若符合以上任意一种情况,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一种重要的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办理取保候审,避免被批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发生。同时,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是一种重要的司法制度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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