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标后多久必须签合同书
时间:2023-05-07 09:53:36 34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政府采购中标后多久必须签合同书

政府采购中标后必须签合同书的时间是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二、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可以改吗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变更的,但是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政府采购合同审核要点是什么

政府采购合同的审核要点是,是否办理相应的批准等手续;采购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和符合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n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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