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采购中标后中标人不签订合同如何处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其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为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二、政府采购的中标公告应当具备的内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采购的中标公告应当具备的内容包括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标的名称、中标金额等。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十条中标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二)标的名称、中标金额;
(三)首次公告日期、媒介名称;
(四)定标地点、日期;
(五)中标人名称、地址;
(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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