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借款纠纷的法律案件中,倘若并未取得书面借据,当事方仍旧有机会通过其它各类有效证据来证实借款实情的确切存在。
此类证据可能涵盖当事人的亲口陈述、第三者提供的证词、银行转账记录、电话录音内容、短信息或者微信聊天记录等等。
若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无法独立获取上述各项证据,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其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法院会对所有提交的证据进行全方位且客观公正的审查与核实,以便确认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存在。
若所提供的证据足以充分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即便缺乏书面借据,法院仍有可能做出判决,要求借款人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全文36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