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3-06-11 09:10:37 45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高检发反贪字[2000]23号

颁布日期:2000年10月1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高检发反贪字[20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0年10月12日

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工作,增强整体优势,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侦查协作是指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办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活动中,对需要核实案情、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性措施等事宜所进行的协调、配合和合作。侦查协作应当遵循依法配合、快速有效、保守秘密、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二条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遇有与侦查相关的事宜,确有必要请求有关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的,可以请求侦查协作。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提出侦查协作请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律手续完备,包括立案决定书、请求协作函件及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性措施等必需的法律文书和手续;

(二)协作事项具体明确,包括协查目的、协查要求、协查对象、协查内容等。

第四条需要进行侦查协作的案件,应由案件承办人书面提出协作请求,层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并加盖院章。

第五条侦查协作一般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请求方)直接向负有协作义务的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协作方)提出请求函件,并填写请求侦查协作表。涉及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侦查协作事项,应当通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予以安排;涉及担任实职的县(处)级领导干部的侦查协作事项,应当通过分(州、市)以上人民检察院进行安排。

第六条协作方人民检察院收到侦查协作请求后,应当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程序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侦查协作条件,法律手续及有关材料完备的,应当予以协作;

(二)法律手续及有关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告知请求方予以补充;

(三)对不符合侦查协作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不予协作,并将有关材料退回请求方。

第七条请求方办理案件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请求协作,无法及时办理有关请求协作手续的,可以商请协作方紧急协作,但是有关请求协作手续必须及时予以补办。

第八条请求方派员到异地协助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逮捕的,原则上应由请求方检察机关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后,通过公安协作渠道办理。必要时协作方检察机关也要予以配合。请求方到异地执行搜查、扣押、追缴涉案款物等,应当请当地检察机关协作,协作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协作事项,下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按要求执行。

第十条提供侦查协作一般应当在收到侦查协作请求后十日内完成。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完成并反馈结果;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予以延长。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协作的,应当在十日内通知请求协作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请求侦查协作事项办理完毕后,协作方应当将情况和材料及时向请求方反馈。协作事项属上级院交办的,协作方和请求方均应向各自的上级院报告。

第十二条侦查协作中的争议,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各自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协调。经上级院协调确定的意见,有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不得拖延。

第十三条协作方依照协作请求履行协作事宜,其引起的法律反果由请求方承担;协作方实施超越协作请求范围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协作方承担。

对不履行侦查协作职责或者阻碍侦查协作进行,给办案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通风报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依照规定履行协作职责不得收取费用。侦查协作经费列入办案业务经费预算统筹开支。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对提供侦查协作业务繁重、经费开支较大的地方人民检察院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侦查协作工作应纳入考核侦查部门办案成绩的重要内容和指标,各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确立专门机构或者指派专人具体负责侦查协作。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侦查协作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初查案件需要协作的,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全文1.8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司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开展违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破坏国家职务管理职能的总称。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 常见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
    更新时间:2024-01-11 14:15:12
查看职务犯罪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职务犯罪 最新知识
针对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