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认为侦查机关(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被害人、举报人认为侦查机关(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案件,实施立案监督。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把刑事立案活动纳入了监督范畴,但其主要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情况,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况的监督,尚无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应当立案而立也是一项关乎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十分严肃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应纳入立案监督的范畴。
一、劳动保障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是如何进行的
劳动保障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招用童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予以立案查处。
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将需移送案件涉嫌犯罪的违法事实及移送理由形成书面材料。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送案件。
4、为防止涉嫌犯罪案件嫌疑人逃避刑事制裁,一经发现涉嫌犯罪,应当及时、迅速移送,不得以继续实施行政处罚等为由拖延移送时机。
5、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未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将案件退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后的3日内,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交《不立案决定提请复议书》(附件3),提请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建议书》(附件4),建议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并要求提供回复意见。
二、虚假诉讼公安不立案怎么办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诉案件的救济手段,规定了立案监督。虚假诉讼罪属于公诉案件,若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而不予立案侦查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申请后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若该理由不成立的,则人民检察院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院通知后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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