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刑事立案监督的主体和范围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2、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3、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二)材料要求1、申请书: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申请监督的事实和理由。2、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立案或不立案法律文书。3、能够提供的证据材料。(三)办理流程1、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2、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3、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四)其他须知1、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不服同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审查结论,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并将相关材料移送作出结论的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立案监督殴妻恶夫被法办
本报讯(王光忠祁伟彤)由于市检察院的立案监督,日前,公安机关对恶夫谢某殴妻一案立案侦查。
1月12日,福州日报刊登《盼儿子让妻屡流产拒离婚棍伤妻双眼》一文,文中讲述一丈夫重男轻女,为得子,妻子为夫屡次流产以至身体全垮,忍无可忍的妻子要求离婚,却遭到了丈夫的毒打,导致双眼轻伤住院治疗,其夫却逃之夭夭。而公安机关以案件管辖有争议未予立案。市检察院陈聪检察长看到后,当即批示:打伤妻子也犯法,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请批捕处立案监督。
同时,市检察院收到市委副书记练知轩对该案的批办件,院领导极为重视,即派批捕处经办人员深入市妇联、闽侯县及发案地展开调查。经查实,犯罪嫌疑人谢某,闽侯县大湖乡人,1992年与邻乡姑娘林春香结为夫妻,育有一女已7岁。1997年以来,谢某经常在外赌博,不顾家计,由此夫妻两人经常发生争吵。1999年10月,林春香见其夫仍沉迷于赌博,遂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出与其夫离婚。10月25日,闽侯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谢不同意离婚,在开完庭后,谢便将其妻骗至福州台江区望龙台公园内,殴打其妻,并用一根木棍刺中林的双眼及右腰部,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在逃和案件管辖有争议为由未予立案。福州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某殴打其妻致伤,其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即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采纳并立案侦查。对此,市妇联称赞检察机关积极履行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为妇女撑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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