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具有监督作用。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应当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情况和相关依据。如果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立案。
检察院立案监督程序
刑事立案监督的程序如下:
1、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
2、要求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3、认为刑事立案主体说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时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侦查。
4、对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案件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5、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与审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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