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取决于信息技术与专业工作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上下班途中”的下列情形,应当予以支持:,在工作地与居住地、惯常居住地与单位宿舍之间的合理路线上,在合理时间内上下班
第二,虽然个人有权自由选择居住地,并不意味着下班后去任何地方的行为属于职业安全的范畴
如果不确定的外出交友或吃饭的方式被视为工作方式,用人单位的义务将不适当地增加,有违《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在合理时间内从工作地点到配偶、父母和子女住所的合理路线
[活动流程]
通常住在公司安排的宿舍,下班后到十多公里外的朋友家吃饭,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原告高女士在往返不确定、不正规的食宿场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由于没有与从事本职工作的工人进行必要的接触,她不应被视为在上下班途中,工伤不认定为工伤
高女士,40岁,在南通一家纺织公司工作,是河南省外来务工人员。她通常在公司吃饭,住在公司安排的宿舍里。2013年9月18日19时许,高女士回宿舍洗漱后,到十余公里外的朋友暂住处吃饭。一场交通事故发生了,她在路上受伤了。公安机关认定事故由对方负全责
交通事故发生后,高女士于2014年3月以流动党员身份向朋友暂住地村委会缴纳党费。未经核实,村委会应高女士的要求出具了该村暂住证明,随后,高女士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鉴定。经调查核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最终作出不认定工伤的决定,高女士对其提起诉讼
如东县法院一审称,在公司已经安排好宿舍的情况下,高女士没有必要也不太可能选择远离工作地点的地方作为临时住所。高女士没有提供任何其他证据,仅凭村委会出具的未经核实的证明文件,无法证明她暂住村里的事实。高女士从公司宿舍到朋友的路线不能算是合理的通勤路线。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高女士提起上诉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由于在工作中与劳动者缺乏必要的接触,劳动者不宜在不确定、不固定的食宿场所上下班,否则,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将不适当地加重,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释]
如何认定“在上班途中”
高女士前往朋友暂住地的行程是否在上班途中,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法》的基本精神来判断本案实际情况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提供了宿舍,高女士通常住在宿舍,这与她的专业工作有关。事发时,高女士在十余公里外的朋友家聚餐,并不是正常生活和休息的必要事项,与专业工作也没有必然关系。因此,高女士前往该地的途中不应被视为在上班途中
法官说,虽然个人有权自由选择居住地,但并不意味着下班后前往任何地方的行为属于职业保障范围。如果不确定的外出交友、吃饭方式被视为上班方式,就不会适当增加用人单位的义务,这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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