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11月17日,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审理了一起出售假烟的合同纠纷案件,无良商家“忽悠”消费者,被法院认定为欺诈,并双倍赔偿消费者。
2007年9月21日,原告张鑫在被告司伟经营的烟酒专卖店购买了软中华香烟12条、软苏烟2条、软玉溪6包、利群香烟6包,并支付了香烟款8000元。2007年9月26日,原告张鑫发现所买香烟存在问题后,向马鞍山市烟草专卖局钢城分局投诉,马鞍山市烟草专卖局对上述香烟进行了暂扣,并委托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经检测,原告张鑫所买香烟均为假冒商标的伪劣香烟。经协商无果后,原告张鑫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司伟双倍赔偿其经济损失1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鑫购买香烟的行为系消费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司伟出售假冒香烟的行为系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之规定,判决被告司伟向原告张鑫赔偿损失人民币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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