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申请:
(一)破产费用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案件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若干问题意见》第八十八条破产费用包括:
(一)债务人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费;
(三)破产财产人会议费用;
(四)催收债务所需费用;
(五)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债权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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