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退房是否要注销不动产权证
退房不是不动产权证注销的情形,要注销不动产权证的情形包括:
不动产灭失的;
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期房退房情形有哪些
1、延期交付房屋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
根据现在《民法典》的规定,开发商经购房人催告后的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
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
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由于是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
3、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
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
否则,开发商就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
发生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
4、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
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
5、房屋质量不合格导致严重影响使用。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退房不是注销不动产权证书的情形,所以不需要注销不动产权证书。
而注销不动产权证的情形包括:
不动产灭失的;
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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