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土地征收后如何注销房屋所有权证。
依法被征收土地、房屋,并签订土地、房屋补偿协议的,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所有权证统一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土地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权属注销登记。土地房屋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注销有关土地房屋证书,并登记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二)权利人放弃对不动产的权利;(三)依法没收、征收或者追缴不动产;(四)有效期届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称房屋权属注销登记,一般发生在房屋或者房屋权利消灭或者终止时,属于权属登记范畴。原《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其他权利终止,权利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等,这里规定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房屋灭失,符合本办法规定;另一种是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本办法未作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根据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最长为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交还土地使用证并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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