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某幼儿园教师。去年,他受聘到一家培训机构从事兼职,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后来,王某以培训机构不为其交纳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培训机构认为其与王某是雇佣关系,没有为王某交纳社保的义务。
法律人士认为: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与一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后者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因此,即使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费也只能由一个用人单位交纳,而不能重复交纳。
所以,王某在工作之余到培训机构工作,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因此,王某无权要求培训机构为其交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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