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关于欠银行的贷款该如何处置的问题,我们需首先分辨此项贷款究竟是用作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双方共同生活开支,或是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单方面为个人所用。
如果是为了满足共同生活需求,或者是在共同经营中产生的债务,这种情况下,一般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两者均应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当双方进行离婚协议协商之时,他们有权商讨由哪一方负责还款,或是按照各自的份额进行分摊。
若协商过程无法达成共识,那法院通常会基于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贷款的具体使用方向等因素来作出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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