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条款的明确指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确定的利息超过了借款合同签署当时一年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上,那么这类规定所涉及到的借贷行为将无法受到国家法律的充分保护与保障。
然而,若双方曾在借款合同签署时,共同商定的利息并未超出一年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借款人希望能够按照此前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相应的利息给贷款人,那么他提出的要求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积极支持和肯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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