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阁下欲收回在购置物业之时所交付的定金,建议主动寻求与出售方展开和善的沟通协商。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购买房屋之定金的请求撤销,在以下五种特定情况下,皆可予以认可:
首先,若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按照双方在订约意向书中所明确规定的期限内,将已由购房者选定的房产成功转让给第三方,且最终未能达成正式的合同签署,则该公司应当向购房者额外支付等额的定金以作补偿;
其次,若开发商无法提供签订正式租赁合同所需的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由于其自身原因导致双方在合同条款上难以达成一致并签署正式合同,甚至因上述因素使得合同本身失去效力,那么开发商便有义务全额退还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并承担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再次,若仅因双方对正式合同、补充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存在分歧,但这些争议与最初的订约意向书内容并无直接关联,进而导致无法顺利完成合同签署,在此情形下,双方均未构成违约行为,开发商应将认购定金原封不动地归还给购房者;
此外,若在订约意向书本约定的价格、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条款上未做明确说明或表述含糊不清,那么若该问题导致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进一步阻碍了正式合同的签订,开发商亦需全额返还购房者所交纳的所有定金;
最后,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署的原因并非源于当事人双方的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非人为因素,则负责销售该商品房的商家必须全额退还购房者事先支付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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