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权利质权成立的形式条件
时间:2023-05-06 18:32:53 2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简述权利质权成立的形式条件

权利质权成立的形式条件是: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权利质权可以善意取得吗

权利质权是可以善意取得的。所谓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就是说出质人以自己没有权利处分的第三人财产来设定的质权,这时质权人就处于善意取得占有质物。对此,我国关于《民法典》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权处分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而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确立,必然导致对质物的原所有人的权益保护的相对削弱,善意取得动产的质权人则由此取得了担保物权。

三、权利质押对于质押人有什么要求

1.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

2.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3.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

4.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本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5.已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6.按《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核定,原则上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含)以上;

7.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8.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制度健全,主要经济和财务指标符合银行的要求;申请中长期贷款的项目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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