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持有的准予在中国居留的证件,一律收缴。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执行机关必须查验其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替代护照的身份证件,以及过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签证。
(二)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的机票、车票、船票的费用由本人负担。本人负担不了的,也不属于按协议由中国单位提供旅费的,须由其本国使、领馆负责解决。对使、领馆拒绝承担费用的或者在华无使、领馆的,由中国政府承担。
(三)负责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确定的期限立即执行。
(四)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其出境的口岸应事先确定,就近安排。执行机关应当事先与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联系,通报被强制出境的人员的情况,抵达口岸时间、交通工具班次、出境乘用的航班号、车次、时间,以及其他与协助执行有关的事项。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应当协助安排有关出境事项。
(五)执行人员要监督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登上交通工具并离境后方可离开。从边境通道出境的,要监督其离开中国国境后方可离开。
一、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
1、进行了犯罪或者违法行为并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这是驱逐出境最主要的对象。
2、进行了犯罪或者违法行为并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人。
3、在中国境外实施了犯罪或者违法行为,并在中国拥有居留资格的外国人。
二、驱逐出境的方式有哪些?
一是独立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
二是附加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中国是一个独立的主国家,在中国境内的一切外国人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如果犯罪的外国人继续居留在中国的境内有害于我们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单独判处或者附加判处驱逐出境,以消除其在中国境内继续犯罪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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