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中交通费赔偿标准
时间:2023-06-08 22:15:11 3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交通费一般以送医院就诊,检查治疗和转院治疗过程实际的交通费结合交通条件而定。主要包括必要的车船费,抬搬费,急救费等,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正式票据是指国家承认的能够作为报销凭证的税务发票和收费收据,包括正式发票、汽车票、火车票、轮船票、飞机票、出租车发票以及过路费收据等。

2、交通费赔偿标准,按照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3、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4、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索赔交通损失费时,有人随意开价,有的则是当时忘记保留发票,事后用连号发票充数,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不相符。当事人只有保留有效证据,法院才容易确认。

5、交通费支出的范围:1)、受伤后送到医院时的交通费用;2)、是在转院治疗或者到外地治疗时支出的交通费;3)、参加救护的人员的交通费;4)、护理人员的交通费。

6、医生出诊的交通费。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附:相关法律的司法解释关于交通食宿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后半句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9项交通费:按照患难与共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第10项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第23条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人本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第10项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

第11项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第2款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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