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民法典的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3-06-16 18:31:11 1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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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原承租人与出租人已经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1,)现原承租人拟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新承租人,新承租人与出租人同意上述转让。

经友好协商,各方就上述转让达成本协议如下条款:

1、原承租人同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与义务转让给新承租人,即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定义见下),新承租人将享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原承租人的所有权利,并承担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原承租人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保管、维修租赁物(详见融资租赁合同之附件一“融资租赁合同明细表”);

就与租赁物有关的任何问题直接向供应商提出索赔;

按时、无条件、足额地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等其他应付款项;

以及同意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调整租金。

本协议另行约定的除外。

2、担保人在此确认并同意本协议项下的转让,并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仍然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就新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一切债务向出租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一致同意,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自行协商租赁物的交付事宜,但原承租人应将该等交付事宜的进展情况书面通知出租人。

4、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一致同意按照本协议附件“支付清单”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等其他应付款项。

5、如出租人因本协议项下的转让和受让遭受任何损失,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承担。

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之间的任何抵销、赔偿、索赔等均不影响该等转让后新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6、本协议下新承租人的融资金额为原承租人融资金额减去原承租人已偿还金额后的余额。

7、本协议自各方签署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补充,若与融资租赁合同有任何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

_________乙方(公章):

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设备融资租赁合同是双方协商之后进行签订的合同,合同的内容应该协商一致之后才进行签字,担保人在此确认并同意本协议项下的转让,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自行协商租赁物的交付事宜,原承租人同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与义务转让给新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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