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这样的场景:
1、居民区附近出现野生动物;
2、未经批准,随意放生野生动物;
3、将外来物种放生到本土;
4、未经检疫或是将伤病的野生动物放生野外;
5、非法收购、捕猎濒危野生动物。
可见,人类和野生动物的发展不和谐,而随意放生野生动物,也严重威胁着人类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野生动物保护法》针对野生动物放生的问题,增加了两个跟放生有关的规定: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2、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野生动物该怎么放生?
从三审稿规定来看,放生野生动物,要具备这三个前提条件:
1、不能把外来物种随意放到不适合的野外环境;
2、放生的野生动物不得对当地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3、不能因放生野生动物造成生态灾难。
同时三审稿增加规定,关于野生动物的放归,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为了防止外来物种造成生态灾难,对外来物种的野生动物管理,草案明确,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确需将其放归野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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