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3-08-16 22:41:48 3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法展望

据相关专家表示,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方向可能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强化对商业目的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制度的规制。

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二十七条规定,经相关部门许可,可以猎捕、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这被认为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的保护和利用野生动物的方式之一。

一般来说,通过科学合理地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扩大物种种群数量,可以为人类提供科学研究的样本、恰当的物资和生活资料,满足人类利用野生动物的需要,还能够减少对野外种群的获取需求,从而起到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但在实践中,因为人类对野生动物制品的非理性需求与消费,让商业利用成为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最重要动因,人工繁育制度并没有很好地实施,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不相容的。

(二)将制定政策与立法的管理职能与督促政策与立法落实的监督职能相分离。

目前,我国野生动物管理主要涉及林业草原、农业、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这些部门的职责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甚至冲突。有些主管部门存在监督与管理职能合一的情形,出现了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情况,影响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将制定政策与立法的管理职能与督促政策与立法落实的监督职能相分离,厘清有关部门在野生动物管理中的职责,加强有关部门在立法和执法中协同配合,同时注重应急制度的严格落实和社会公众的有序参与。唯有如此,才能形成有效的合力,推动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有效展开。

(三)建立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动态调整机制。

有专家认为,这一机制的建立是在目前野生动物管理框架下效率较高的解决方案。在这一方案中,科学合理的调整机制尤为关键。

据相关专家表示,在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时,应主要根据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需求,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等方面的因素,可以基于现有的制度资源,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的定期评估机制,缩短评估周期,丰富评估内容,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名录的重要考虑因素。在此基础上,将目前国家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制定的野生动物保护名录进行整合,并以此为基础制定统一的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对名录适时调整。

(四)严格限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入药。

有专家建议认为,应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过程中,增加关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入药的规定,严格限制将列入禁止食用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材使用,并鼓励尽量使用替代原料。

对此表示,有必要进一步补充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扩大法律调整范围,加大打击和惩治乱捕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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