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据财产保护的方式有什么
时间:2023-04-03 16:02:28 34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可以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法律文书生效前或者生效后强制执行前,对方转移财产,从而增加当事人维权的难度与维权成本。但是,在申请保全过程之中需要交纳相关的保全费用,当事人应当结合自身诉请可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概率大与小,合理的确定是否采取保全或保全的范围,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夫妻一方申请对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采取保全措施后,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合理的确定保全费用。

一、离婚赔偿案件怎么举证

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很多无过错方很难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证据如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为此因无过错方举证不合法,法院对离婚损害赔偿不支持。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目的,对非法证据不能全部否定,在查证属实的前提下应予认可,仍应作为证据采用。但对无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应属于举证特别困难的案件,应适用较高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只要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达到一定的心证程度,在没有反证的限度内,就可视为已经达到了证明目的,完成了举证责任,法院就应支持无过错方的赔偿诉请。

二、哪些可作为离婚赔偿证据

1、视听证据

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这些证据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调查公司私家侦探代理采集,则更为安全可靠和具有独立证据效力。

2、文字证据

婚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虻淫乱、开房约会、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供职单位发觉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为等时可能会有的处理决定文件材料;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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