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失的一方享有,而且必须在其知道可撤销合同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主动撤销该合同。
一、撤销合同的条件
1、存在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因为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要求行为人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事项存在错误认识或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严重背离自己的真实意愿。
(2)因为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由于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能力等情形,在当事人非意愿的情况下,对合同另一方过分不利,受损失的合同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因合同一方或第三人的欺诈、胁迫,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
因合同一方或第三人欺诈、胁迫,致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自由,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因此受到影响,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2、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受损失的合同一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合同受损一方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受胁迫的合同受损一方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另外,合同受损一方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便会消灭,撤销权一旦消灭,合同便成为确定有效的合同。
二、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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