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女,汉族,身份证号,住南京市六合区室,系犯罪嫌疑人之妻。被申请取保的犯罪嫌疑人:,男,汉族,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住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周室,现羁押在南京市鼓楼区看守所。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6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现拘押在南京市鼓楼区看守所。
本人系****配偶,现根据案情及公司家庭的实际情况、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及相关法律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第一、****虽涉嫌罪名为抢劫罪,但****并没有抢劫罪犯意,更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其整个行为都是对民事经济纠纷的处理,是对其合法债权的讨要,系法律上的自力救济行为。该索要债权行为虽然在行为上略有不当,但申请人认为该行为最多系受治安处罚的治安案件,并不涉及犯罪。其行为定性上是实现其债权、防止债务人逃避隐匿躲避债务的自救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债务人实施的,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法定情形。
第二、****今年春节2月2日因事故受重伤,至今仍然没有完全恢复,仍然需要到医院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治疗,其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拘押,需要保后到医院继续进行治疗,并且其取保行为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另外,现在该事故案件正在处理过程中,需要对其做伤害鉴定和伤残鉴定。
第三、****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整个公司的管理、业务和运行,公司目前有将近二十名员工,因****被羁押,导致目前公司处于一个业务停滞、停止经营的状态,如其继续被羁押,该二十名员工有可能会失业,会影响该批次员工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因身体健康原因、行为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公司亟待其回来经营管理等,须取保候审。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六十九以及第七十条之相关规定,愿意以人保或者保证金的形式为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提供保证。保证他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做到:
(1)遵纪守法;
(2)保证随传随到;
(3)不干扰证人作证;
(4)不作毁灭证据、串供行为;
(5)保证不离开自己居住的县市。
现申请人恳请贵局能够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案情的实际情况,对为其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批准为谢。
此致
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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