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胁迫缔结的婚姻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条款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因为该法例明文规定,由他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迫使当事人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均属无效婚姻。
对于因受胁迫而缔结婚约的当事者,有权提出解除婚约的申请,通过由人民法院裁决来恢复其自由之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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