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行为人清楚知晓有人正在使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却仍然为他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及通信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甚至包括提供广告推广以及支付结算等便利条件,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
至于提供信息工具罪,这是在刑法中特指的非法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行为人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道他人正在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却依然为他们提供这些程序、工具,并且情节严重的话,将会按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罚。
在量刑方面,无论是帮信罪还是非法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都需要全面考虑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重因素。
对于帮信罪而言,如果存在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例如自首、立功等情况,可以在法定刑罚范围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对于非法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来说,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也有可能在法定刑罚幅度内得到从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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