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期满,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终止,承租人王某应当返还承租房屋,而且返还的房屋应当符合你们当时约定或者正常使用后的状态;不符合的,你单位可以要求王某恢复,也可以自行恢复,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王某承担。
如今,租赁合同期满,你单位决定将租赁房屋收回自用,除了不再与王某续签租赁合同以外,还应当向王某正式要求其交还房屋,并最好用书面的方式。因为,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此如果你单位未向对方“提出异议”,那么王某继续使用承租房屋的行为就被视为仍然在履行原来的租赁合同,只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当然,如果你单位在租赁合同期满时,已明确要求王某归还承租房,但是王某仍然不肯搬出该房屋,那么你单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请求中,你单位除了要求王某立即返还占用的房屋外,还可以要求王某支付占用期间的使用费及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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